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二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11200元。
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三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
3.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三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
4.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三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
5.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一台打桩机和二个钻头,后将盗得的打桩机和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26000元。
6.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二台打桩机,后将盗得的打桩机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33000元。
7.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一台打桩机,后将盗得的打桩机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15500元。
8.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世界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一台打桩机,后将盗得的打桩机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收回站,从中不合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
经潮州市枫溪区开展和变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确定:被告人唐某某所盗资产的收回价格合计人民币220500元。
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确定指控现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偷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偷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能够从宽处分。主张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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