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由其所有者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报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信息,并申领环保标牌,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
第三条本市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购置起10日内做申报登记(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第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以下简称机械所有者)可通过在线申报登记或持本办法第五章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申报登记。
第五条机械所有者应提交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机械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具体包括:
(一)申报机械照片,包括机械全照(一张机身正面照、一张机身正后照、一张任一45度机身侧面照)、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等。提供的照片可清晰辨认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型式核准号、环保信息公开码等信息。
(二)机械所有者为单位的,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两证)的复印件;机械所有者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一)有机械环保信息标签的,从环保信息标签上读取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编号,环保信息公开编号为24位,第6位是机械对应的排放阶段。
(二)有发动机铭牌的,从铭牌读取发动机型式核准号或信息公开编号。发动机型式核准号为16位,第6位是发动机对应的排放阶段;发动机信息公开编号/信息入库号均为24位,第6位是对应的排放阶段。
(三)有机械环保代码(附着于机械机体)的,通过登录国家移动源环境监管平台查验代码真实性,确定排放阶段。
机械所有者对机械排放阶段判定有异议的,可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做排放阶段的复核确认。
第七条机械所有者提交申报信息后,由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根据排放阶段等信息,制作环保标牌、信息采集卡和二维码标签。
机械所有者应当在接到信息核对通过、标牌制作完成的提示通知后,及时领取环保标牌并将环保标牌固定于机械的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信息采集卡应随机械携带,二维码标签粘贴在驾驶室内的显著位置。将固定环保标牌的照片和粘贴二维码标签的照片反馈上传进行存档。未及时领取并固定的一律视为未悬挂环保标牌。
第八条已完成申报登记的机械,如发生转让、改装等变更情况或报废的,机械所有者应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
环保标牌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不按时进行检查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登记上牌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信息核对、识别标志核发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市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做监督管理。
第十条机械所有者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假申报的,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补办变更手续,并依法追究机械所有者的责任。
机械所有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申报登记信息、固定环保标牌的,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个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使用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信函、12345等渠道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本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含工程机械、农用机械、林用机械、港作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常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叉车、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逐年增加,排放的尾气污染也随之增加。根据生态环境部《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19)》,2018年全国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与机动车相当,已成为移动源排放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非道路移动源的排放污染管理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新领域,也是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我市于2019年9月启动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已累计申报1.8万余台。然而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牌率仍然偏低加上新购置机械不断进入,该项工作需要长期持续开展。为进一步摸清底数、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牌管理工作,根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起草制定的《管理办法》共12条,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第一方面6条为主要为申报登记事项,第二方面2条环保标牌的管理,其他2个方面4条对市域内非道移动源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职责分工做具体规定。
1、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申报登记要求。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本市在用及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明确了申报所需资料要求。
目前全市统一的申报入口为微信小程序—湖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平台,如有变化将及时向社会公布。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流程通过关注湖州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号回复“非道、非道机械、非道申报、环保标牌”等关键字获取申报流程。
2、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管理要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后环保标牌的制作、领取、固定及车主反馈做明确,并对之后机械可能发生转让、改装、报废;环保标牌发生遗失、损毁、无法识别等情况时应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申请变更和补办。
3、各部门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信息核对、识别标志核发及日常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法律和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制度,要求在我市域内进出场作业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并达到排放标准(GB36886-2018),将其纳入行业准入、文明施工和信用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申报登记、标牌核发及监管工作。
4、监督管理的要求。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的如实申报机械信息义务。对未按要求申报编码登记和悬挂环保标牌,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进行查处。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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